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戊○○
己○○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甲○○
大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