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如起訴狀(後附件)所載,並未提出任何陳述及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另就刑事被告乙○○、丁○○部分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法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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