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玨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71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玨霖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九十一萬七千二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記載「在網路刊登借貸廣告」後補充「待 邱濬森 瀏覽前開廣告後,與陳玨霖相約商談貸款事項,陳玨霖則趁機向邱濬森佯稱:因其借貸金額較大,需先匯款支付押金或保證金,始得撥付貸款」、第13行記載「70萬2,200元」更正為「91萬7,200元(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附表編號54至55「匯款金額」欄補充記載「未匯款成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玨霖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62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玨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係於附表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向同一告訴人為詐欺行為,犯罪手法相同,均係於單一之詐欺犯意,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著手接續向告訴人施用詐術過程中,既已順利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53及編號56至58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91萬7,200元,雖其中附表編號53至54所示共計4萬元部分,因匯款未成功而僅止於未遂程度,惟因其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屬接續犯,在法律上僅給予一次評價,而屬單一之一罪,不再另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恣意詐騙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邱濬森財產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非佳、本案犯罪情節、詐騙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非輕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述之入監前從事市場工作、尚無須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當庭表示出監後有意分期賠償告訴人損害之意願(見本院審易卷第6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53及編號56至58所示金額共計91萬7,2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1716號
被告陳玨霖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
00巷00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玨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37分許前某日,在網路刊登借貸廣告,致邱濬森陷於錯誤,依陳玨霖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陳玨霖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玨霖帳戶)、不知情之 賴信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信安帳戶)、不知情之 周沛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沛辰帳戶)、不知情之 張堂晉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堂晉帳戶)、不知情之 李垣羿 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垣羿帳戶),(賴信安、周沛辰、張堂晉、李垣羿提供帳戶涉犯詐欺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匯款新臺幣(下同)70萬2,200元。
二、案經邱濬森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陳玨霖於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邱濬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同案被告周沛辰與被告陳玨霖對話紀錄、同案被告張堂晉提供對話紀錄、告訴人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4陳玨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信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周沛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堂晉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垣羿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檢察官王文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孟恒附表:告訴人匯款一覽表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1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37分許8,000元陳玨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15分許5,000元陳玨霖帳戶3110年8月27日下午5時44分許6,000元陳玨霖帳戶4110年9月1日上午10時14分許8,000元陳玨霖帳戶5110年9月11日上午8時54分許2萬8,000元陳玨霖帳戶6110年9月11日上午9時4分許800元陳玨霖帳戶7110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許400元陳玨霖帳戶8110年9月12日上午10時17分許8,000元陳玨霖帳戶9110年9月20日晚間7時53分許1萬5,000元賴信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110年9月20日晚間11時28分許1萬元賴信安帳戶11110年9月21日中午12時26分許5,000元賴信安帳戶12110年9月26日晚間10時39分許3,000元賴信安帳戶13110年9月27日晚間9時2分許2萬7,000元賴信安帳戶14110年9月29日下午2時26分許1萬5,000元賴信安帳戶15110年9月30日下午2時47分許1萬元陳玨霖帳戶16110年10月2日晚間8時47分許3萬元陳玨霖帳戶17110年10月4日下午4時36分許3萬元陳玨霖帳戶18110年10月6日下午5時19分許1萬元陳玨霖帳戶19110年10月9日晚間7時23分許5,000元陳玨霖帳戶20110年10月10日下午3時6分許2萬5,000元陳玨霖帳戶21110年10月13日下午5時14分許7,500元陳玨霖帳戶22110年10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1萬5,000元陳玨霖帳戶23110年10月15日下午2時7分許1萬6,000元陳玨霖帳戶24110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0分許2,500元陳玨霖帳戶25110年10月16日下午2時29分許8,000元陳玨霖帳戶26110年10月18日中午12時6分許1萬元陳玨霖帳戶27110年10月19日下午4時17分許2萬元陳玨霖帳戶28110年10月20日晚間10時53分許1萬5,000元陳玨霖帳戶29110年10月21日下午1時28分許1萬5,000元陳玨霖帳戶30110年10月22日上午10時47分許1萬4,000元陳玨霖帳戶31110年10月24日下午5時41分許3萬元周沛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2110年10月26日晚間8時16分許3萬5,000元陳玨霖帳戶33110年10月27日下午2時28分許8,000元陳玨霖帳戶34110年10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1萬元陳玨霖帳戶35110年11月1日上午10時46分許1萬5,000元陳玨霖帳戶36110年11月2日下午5時22分許1萬5,000元陳玨霖帳戶37110年11月3日下午3時2分許2萬元陳玨霖帳戶38110年11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2萬3,000元陳玨霖帳戶39110年11月5日下午3時11分許2萬7,000元陳玨霖帳戶40110年11月6日下午1時59分許2萬元陳玨霖帳戶41110年11月7日上午11時20分許2萬7,000元陳玨霖帳戶42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25分許3萬元陳玨霖帳戶43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41分許5,000元陳玨霖帳戶44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7分許2萬元周沛辰帳戶45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13分許3萬元陳玨霖帳戶46110年11月14日上午7時52分許3萬元陳玨霖帳戶47110年11月14日晚間8時27分許2萬元周沛辰帳戶48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55分許3萬元陳玨霖帳戶49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分許3萬元周沛辰帳戶50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59分許2萬元周沛辰帳戶51110年11月18日下午3時31分許2萬元陳玨霖帳戶5211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41分許2萬元陳玨霖帳戶53110年11月28日上午11時59分許2萬元陳玨霖帳戶54110年12月25日中午12時8分許2萬元張堂晉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5110年12月25日中午12時10分許2萬元張堂晉帳戶56110年12月25日下午2時12分許2萬元陳玨霖帳戶57110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8分許1萬元李垣羿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8110年12月26日下午4時4分許1萬元李垣羿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