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079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丑○債務人己○○
44號債務人丁○○
44號債務人戊○○債務人丙○○
4樓債務人乙○○
樓債務人甲○○
46號債務人辛○○債務人庚○○
樓債務人子○○債務人癸○○債務人壬○○
一、債務人己○○、丁○○、戊○○、丙○○、乙○○、甲○○、辛○○、庚○○、 張瑜森 、癸○○、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己○○、丁○○、戊○○、丙○○、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