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8月3日起至94年5月27│││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案號│年度偵字第736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簡上字第99號││事實審││││├───┼────────────┤││判決│94年8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判決││││├───┼────────────┤││判決確│94年12月1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9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