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石教 中相對人 明石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貴 相對人 王萬霖 債務人 玄偉 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介廷 兼法定代理王萬霖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萬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玄偉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墊款、買入光票、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0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玄偉貿易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王萬霖及第三人王
介廷於①105年4月19日②105年4月27日③105年4月27日④105年4月28日⑤105年5月3日⑥105年5月6日⑦105年5月24日⑧105年7月5日⑨105年7月11日⑩105年7月18日⑪105年8月9日⑫105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70,482元②619,301元③577,778元④225,435元⑤304,080元⑥1,390,454元⑦75,600元⑧338,153元⑨134,148元⑩319,200元⑪54,096元⑫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5年9月16日②105年9月24日③105年9月24日④105年9月25日⑤105年9月30日⑥105年10月3日⑦105年10月21日⑧105年12月1日⑨105年12月8日⑩105年12月15日⑪106年1月5日⑫106年1月27日止,按月付息,且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渠 等自105年8月後即陸續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9,472,7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王萬霖雖將如附表所示之編號一至編號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明石營造有限公司,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貸放資料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31-1│6.00│12300分之375│├──┼───┼────┼───┼───┼────┼───────┤│002│臺南市○○區○○○段│231-2│50.00│12300分之375│├──┼───┼────┼───┼───┼────┼───────┤│003│臺南市○○區○○○段│231-4│41.00│12300分之375│├──┼───┼────┼───┼───┼────┼───────┤│004│臺南市○○區○○○段│239│7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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