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高翊傑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被告 梁繼昌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602號(原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9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如慧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1月0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