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蔡陳彩枝
蔡玉卿 蔡翡靜 蔡仲傑 蔡文馨 蔡良彬 被告 紀明昇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第23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