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2號抗告人 黃淑月 相對人 游文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且此類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如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不得於抗告程序中主張以求解決,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而抗告法院就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抗告事件,亦應僅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所爭執之實體事項。
二、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即債務人黃淑月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7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6月20日,並由債務人黃淑月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3月21日設定債權額比例2分之
1、債權總金額11,5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108年3月18日之現金借款、清償日期108年6月20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相對人對於債務人黃淑月之上開債權。因債務人黃淑月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5,750,000元及違約金、賠償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一紙、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所提出之前開資料為形式上審查,認本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而准許相對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屬合法。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遭訴外人 洪永勝李美慧 及相對人詐騙,方辦理設定抵押權,抗告人擬對渠等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爰提起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抗告人所辯其遭相對人等詐騙等語,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謀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張意鈞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 官顏 督訓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369-2│24│全部│├─┼───┼────┼───┼───┼──────┼────┼──────┤│2│臺中○○○區○○○段││384-2│6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48│臺中市北屯區東│住商用│一層:43.08│陽台:12.13│全部││││光段369-2、384│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8.06││││││-2地號│003層│三層:58.06│││││├───────┤│騎樓:15.75││││││臺中市北屯區青││地下層:24.63││││││島路四段138號││合計: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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