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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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游文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淑月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7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6月20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淑月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3月21日設定債權額比例2分之1、債權總金額11,5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108年3月18日之現金借款、清償日期108年6月20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淑月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淑月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5,750,000元及違約金、賠償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一紙、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369-2│24│全部│├─┼───┼────┼───┼───┼──────┼────┼──────┤│2│臺中○○○區○○○段││384-2│6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48│臺中市北屯區東│住商用│一層:43.08│陽台:12.13│全部││││光段369-2、384│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8.06││││││-2地號│003層│三層:58.06│││││├───────┤│騎樓:15.75││││││臺中市北屯區青││地下層:24.63││││││島路四段138號││合計: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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