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1525號
抗 告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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