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
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