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順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調解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
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兩造於民國98年
10月21日成立調解,應由相對人負擔調解程序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3,42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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