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戊○○、丁○○、丙○○、乙○
○○、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