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富品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茂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51元,應繳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2,1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