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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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93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黃錦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文德 、 黃林明華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林文德、黃林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0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