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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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93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黃錦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文德黃林明華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林文德、黃林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0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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