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0號抗告人 蕭淑珍 相對人 蕭佑安 關係人 曾嘉慧
蕭振寰
蕭崗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所為111年度監宣字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於家中跌倒昏迷,隔日送永和耕莘醫院急診,經感染科醫生診斷為橫紋肌溶解,情況危急須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經醫生診斷為失智,致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相對人目前身體狀況,需仰賴專人隨時照護。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兩次緊急送醫住院達三星期之久,住院期抗告人均將相對人之病情告知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蕭振寰,蕭振寰為經濟部之駐外人員,106年派任印尼副代表,因工作常駐於印尼雅加達,然蕭振寰未體恤抗告人面對相對人不穩內心之煎熬與辛苦,反屢次委託友人向醫院索取相對人之病歷及血液檢查報告,讓抗告人不堪其擾。又蕭振寰多次發簡訊給其養子蕭崗表示欲開始進行親屬間贈與,要先將相對人之錢轉給蕭振寰、相對人之配偶曾嘉慧;蕭振寰未經相對人之授權,竟要求相對人陪同其前往上海處理房產出售之事宜及找尋相對人於上海存款之帳戶,蕭振寰上開舉止,顯然已覬覦相對人之財產,而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故請求選任抗告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蕭崗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依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確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應予准許。蕭振寰有意願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且獲得相對人配偶曾嘉慧之同意,且蕭振寰長期擔負照顧相對人及其配偶已久,自屬適宜之人選;相對於抗告人與相對人配偶曾嘉慧無法溝通,且鮮少探視相對人及曾嘉慧之情狀,本院認由蕭振寰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蕭佑安之最佳利益,又蕭振寰與抗告人均同意由蕭崗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選定關係人蕭振寰為監護人,並指定蕭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107年4月初於家中摔倒, 曾嘉慧任 由其倒臥家中長
達24小時,次日由救護車送至永和耕莘醫院急診室就醫,相對人送至急診室時,渾身散發惡臭,衣物多日未換洗,頭髮容貌亦像個遊民,顯見相對人未受到妥善照護,斯時醫師診斷為發燒、細菌感染、橫紋肌溶解、嚴重營養不良,情況危急;住院期間,經鑑定為失智中度。出院後相對人即居家安養,於家中飲食多由曾嘉慧決定(家中有一印尼籍看護工照護兩人生活),因曾嘉慧也患有失智,思緒混亂,每日總要看護工蒸熟豆沙粽子讓相對人當主食,長達4年,期間抗告人多次採買蝦仁與吻仔魚請看護煮給相對人食用,曾嘉慧總是生氣地回說「你爸爸又不吃」、「你那麼厲害你來顧啊」,買牛肉湯回家請看護煮食給相對人吃,曾嘉慧也會要抗告人帶回家,說相對人不吃。相對人罹患阿茲海默型失智症,為不可逆的疾病,怎麼會有如蕭振寰所述,經由他或他朋友的關心後,相對人就無需臥床並行走自如?㈡相對人於111年7月26日第三次鑑定為極重度障礙,且因相對
人不良於行,申請居家鑑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委派雙和醫院醫師至家中診察。又相對人因患攝護腺炎導致失禁,床上、相對人於客廳使用的座椅均要使用保潔墊,曾嘉慧都會將保潔墊重複使用,如將使用後沾有穢物的保潔墊拿去曬太陽、通風後再使用,所以家中總是充斥臭氣,多次與曾嘉慧溝通,也是無效。而相對人與曾嘉慧居家係老舊公寓,浴室未曾整理過,一個無法使用的大浴缸佔據浴室,壞了的蓮蓬頭也不更換,扣除洗手台與馬桶後,狹小的剩餘空間僅能放進一張洗澡椅,已無法容下看護工幫忙父親洗澡的操作空間。曾經與曾嘉慧、蕭振寰討論改善浴室空間於使用時的安全性與舒適性,也被拒絕: 曾嘉惠 說讓相對人在馬桶上洗澡就可以了。蕭振寰長期不理會與處理父母家中的危險因子,沒有需求就沒有紛爭,這就是有利於相對人嗎?㈢抗告人一直懷疑曾嘉慧也患有失智,於是在107年4月父親急
診送醫診查為中度失智後,經常須返醫看診拿藥,遂也在永和耕莘醫院讓曾嘉慧做了失智的檢測,失智檢測中需抽血做各項的檢驗,經醫院通知曾嘉慧感染梅毒,後續並安排做愛滋病檢驗,除獨自一人應對相對人的病情外,還要對大家隱瞞母親這病情,尤其在診療梅毒的期程(每周按時一次注射與按時服藥,療程三周,不可中斷),曾嘉慧不配合治療,還怒斥其沒生病,不吃藥也不上醫院打針;醫師指出,母親是罹患神經性梅毒而造成失智,梅毒病毒已在體内潛伏一段時間,加上未抽血檢查,因此不知道自己感染梅毒,一旦確診是神經性梅毒,需以抗生素(盤尼西林)治療,基本上可以治癒梅毒,但受到病毒長期、廣泛侵犯的神經與器官則不見得可以完全恢復。曾嘉慧因失智引起許多行為思考缺損和患有屯物癖,每天外出撿拾別人丟棄的物品屯放家中,行蹤經常不明(常常下午看診,卻是早上9點就出門說要去醫院看診,或是獨自出門不讓陪,即是下雨天依然出門)。蕭振寰所說母親沒有失智,可見其非但不清楚相對人與曾嘉慧的生活情形,更是刻意杜撰汙衊本人屬實。曾嘉慧的失智係因因感染梅毒所引起,其服用藥物之一健保不給付,需自費購買服用(一天一顆,一盒藥售價新臺幣(下同)1,700元),曾嘉慧也是拒絕服藥,為了安撫母親,只好謊稱這是蕭振寰託人從國外帶回來的保健品,補腦用的,很貴,不吃可惜。蕭振寰竟對法院說,母親有吃預防失智的藥,母親沒有失智。抗告人這些舉措,竟在法院認證下成了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行為表現,法院卻肯定蕭振寰的信口雌黃,對於所有汙衊的指摘亦無須舉證,法院裁示如何以昭公信?㈣109年1月及7、8月間抗告人經常請假陪伴曾嘉慧去醫院頻繁
看診,期間發現曾嘉慧心臟衰竭嚴重,醫生盡快安排心導管手術,並告知手術的危險性。醫生排定心導管手術於109年8月12日施作,住院手術期間,也係抗告人全程陪伴。手術的前兩天,特意租車並安排全家至台北濱江市場旁上引水產吃曾嘉慧愛吃的海鮮,餐後再遊淡水。這樣的安排,竟被蕭振寰碎嘴為浪費。關於父母親的病程與病情,沒有人再比抗告人了解,關係人蕭振寰為母親的遠方孝子,母親的病情也只是略知一二而已。
㈤蕭振寰與曾嘉慧陳報狀中多次指摘抗告人對二老不聞問,原
因是因為他們想自行處分父親的財產而欲將真相掩蓋。既然曾嘉慧狀訴抗告人對二老不聞問,那表示母親的失智係屬嚴重,已全然忘記抗告人帶著其與相對人出遊之事。又曾嘉慧於相對人鑑定失智二月餘,即囑咐抗告人代領相關股東的年度紀念品,二老股東開會通知書多達200餘張,曾嘉慧卻忘了此事,因為她根本不在乎抗告人在熾熱的夏天,四處奔走領取股東紀念品後,再送還給她。
㈥相對人財產安全堪慮,相對人自107年4月失智後,同年蕭振
寰即多次返台逕自處分父親的現金與股票,處理情形並未告知抗告人。蕭振寰除處理相對人臺灣的財物外,又要抗告人與蕭崗前去上海處理父親的房產,父母108年度综和所得稅申報資料揭示,當年度的股票收入與利息只有34萬餘元,顯係父親財務已遭轉移。蕭振寰與母親曾嘉慧均知家中財物由是父親親自處理,從未假手他人,晚年也未將財務情況告知任何人,即使是母親。蕭振寰與母親卻在父親病後,推著失智的父親至銀行變更所有帳戶印鑑、變賣股票,這樣的行為已讓父親財產安全遭受侵害。訪視報告中,曾嘉慧與蕭振寰均稱「現生活相關費用多由案主名下股票所販售之財務支出,尚可因應日常生活開銷」,既然如此,相對人的財產就應受有保護,不應讓母親曾嘉慧與關係人蕭振寰隨意支用。原審裁定所稱蕭振寰較適宜擔任監護人選係因「照顧父母之開銷仰賴蕭振寰支應」,究係何來?㈦訪談報告中提及關係人蕭振寰的吳姓慈濟友人,此人為關係
人蕭振寰的生活伴侣,母親未失智前,極其討厭此人,常問抗告人此人是誰。不知吳姓友人熱誠積極的照應抗告人雙親,又自費照料抗告人雙親,究竟是何目的?蕭振寰於簡訊中表示「從下個月開始,換用親屬間贈與的方式,先把爺爺的錢,贈送給阿嬤跟我…」,相關行為已危及相對人的財產安全,父親的財物正面臨非法移轉。
㈧因蕭振寰不當處置相對人的財務,所以提出監護聲請,盼相
對人財務可以受有保護。抗告人於高中就讀時,係公費,高中畢業為減輕家中負擔,隨即進入中華郵政公司就業,工作27年有餘;抗告人為單親媽媽,獨力扶養一子,關係人蕭振寰雖領養小孩,卻未有與養子居住之事實,也未曾給與生活費。近年,抗告人擔任特教老師助理員,鐘點薪資微薄,生活雖辛苦,亦可維持基本需求並給予小孩最好的教育,小孩終於也完成大學教育認真工作。抗告人沒有到處借錢、破產、帶小孩四處躲債。鑒請審慎酌量被監護人的最大權益與維護其餘命的生活尊嚴。對於滿口胡言(指摘本人四處借錢、攜子四處躲債、不聞問二老),未有誠信(沒有支應雙親生活費用事實卻於法庭上公然謊稱其有支應二老生活),並逕自侵占父親財務的關係人蕭振寰,確係不適宜擔任父親監護的人選;關係人蕭振寰為政府高級公務人員、台大法律系畢業、台大政治學碩士、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以及待完成的西北大學法學博士,其一生學習律法,卻於庭上公然說謊,製作虛假陳報狀外,並利用父親失智生病時,侵佔父親財產。爰此,被監護人蕭佑安的監護最佳人選應為抗告人蕭淑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蕭振寰等語。
四、按第二審法院抗告認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亦有相關規定。
五、本院之判斷:㈠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蕭佑安之配偶為曾嘉慧,二人育有
二名子女即抗告人蕭淑珍、關係人蕭振寰等情,有相對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本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部分,經原審委由鑑定人即板橋中興醫院 馮德誠 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張眼坐椅子上,四肢可活動。溝通尚可,記憶力、定向力、計算能力、理解、判斷力均不佳,失智,無幻覺,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無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不能辨識,無恢復可能性,可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等情,有上開鑑定人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抗告人本件抗告理由對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部分未為爭執,惟對原裁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表示不服,主張應由抗告人擔任監護人、蕭振寰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審選定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否適當。
㈡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就由何人任相對人蕭佑安之監護人為適宜派員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
⒈本案經訪視確認,本案裁定案子(即蕭振寰)為監護人,
訪視過程觀察案子於照顧及監護事務之處理妥適,亦與案主及案妻之互動關係良好,案妻亦認同由案子任監護人為適任,現案子已返國任職,亦有充分之支持資源及經濟能力,可支應並獨力負責案主之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故評估案子任監護人並無不適切之處。
⒉本案案女(即蕭淑珍)表述聲請本案之理由,係因照顧事務
及醫療決定上,常與案子意見相左,惟衡量若採取共同監護,日後易產生意見不一致之爭端,不利於案主監護事務之決定,亦非屬案主之最佳利益;而案女提及抗告原因,其中於監護事務之期待,係表述希望案主之財務管理可公開透明,亦屬維護案主權益之考量,故建議就監護人於日後管理案主之財務,亦請衡酌並尋求適切之管理方式為佳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8月8日新北社工字第1121533378號函函暨所附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至80頁)。
㈢本院審酌抗告人及蕭振寰雖均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抗告人
並以前詞指摘關係蕭振寰不適合擔任相對人監護人,蕭振寰就此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訪視報告中寫到關於爸爸生病急救部分我們會有爭執,但是去年爸爸要急救時,抗告人就直接接手去處理,也沒有所謂討論跟爭執,就這部分我就不清楚抗告人為何如此主張。抗告人說到法院告我,要我給付費用,之後就不回來看爸爸媽媽,此部分時間點有誤。抗告人是在跟我預先要求1萬元被我拒絕後,就不回家了,並且放話說不管父母了。在我還願意給錢時,抗告人每個禮拜都會回家,這段時間都沒有跟媽媽不合,到她拿不到錢時,就改口說跟媽媽不合,然後不回家。在4年前抗告人要告我時,就有跟我說家裡的整潔問題,當時就有提出卷內附件8照片,我那時就有跟媽媽說家裡要整理,不然會被抗告人拿來講,那陣子媽媽身體不好,抗告人有帶媽媽去醫院看醫生,醫生說媽媽心臟衰竭開刀會有危險,所以沒有開刀,抗告人那時候就開始跟我拿錢,當時媽媽還有住院,我跟抗告人說帶媽媽去醫院請坐計程車,但是有一次抗告人是跟媽媽約在醫院,並不是去家裡帶媽媽。附件8的照片應該就是媽媽不舒服時拍攝的,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問題。我們會開始爭吵就是因為4年前抗告人開始跟我拿錢要帶媽媽去醫院,一開始拿2萬多,109年10月多2萬,12月拿1萬,110年1月份要我預付1萬,說若拿不到錢就不管爸爸媽媽。結果這幾年,就真的不管爸爸媽媽。抗告人陳報狀附件6廁所照片,抗告人5年前有講過,就是107年爸爸摔跤時。5年前媽媽說不用改善,且爸爸媽媽也不是在浴缸洗澡,是坐在椅子上洗澡。現在是由外勞協助爸爸洗澡,所以沒有安裝輔具及防滑措施。之後考量媽媽需要,會安裝輔具及防滑措施。我從112年1月底回臺灣工作,2、3年之後我還是有機會外派到國外工作,但是我選擇是否外派到國外工作會考量爸媽的狀況再決定要不要外派。107年我爸爸跌倒後開始請外勞到現在,都是我負責聘請的。抗告人說爸爸從去年7月後就不出門,可能是抗告人不關心爸爸,我每個禮拜回來都會帶爸爸出去走走,雖然是2層樓,但是慢慢走還是可以,每個禮拜可以出去動一下也好。抗告人為何會說媽媽心臟衰竭不可逆,仁愛醫院醫生已經跟我說媽媽心臟狀況現在很好,現在也可以不用再吃心臟的藥。我會說抗告人這20年來不聞不問,是因為抗告人都沒拿任何一毛錢回家,連過年過節都沒有包紅包等語,關係人曾嘉慧亦到庭陳稱:我不同意抗告人當監護人。我比較希望關係人蕭振寰當監護人,我現在跟相對人住一起,由我照顧相對人,也有外勞一起住,已經請好幾年了。外勞會幫相對人洗澡、餵食。家裡的生活費用是關係人蕭振寰出的,相對人的股票跟存款也會拿來付相對人生活費用。相對人郵局部分是我管的,我會去領錢,其他部分退休的錢就不動。抗告人有跟蕭振寰或是我吵架,有時候講話就會吵,不曉得為何吵架。抗告人陳報狀附件8照片是我房間。會亂七八糟,是因為沒有櫃子,所以就堆堆堆。我也會考慮在家廁所安裝輔具和防滑措施等語。可認相對人長期與關係人曾嘉慧同住,由關係人蕭振寰自107年起聘請外籍看護協助關係人曾嘉慧照顧相對人乙情甚明,雖抗告人指陳關係人蕭振寰長期不在國內,然關係人蕭振寰陳稱其自112年1月底已返回臺灣工作,縱2、3年後有外派到國外工作的機會,也會考量父母之狀況再決定是否接受外派等情,故抗告人以此指陳關係人蕭振寰不適合擔任相對人監護人,應屬無據。而抗告人另指其曾經與曾嘉慧、蕭振寰討論改善浴室空間,加強相對人及曾嘉慧於浴室使用時的安全性與舒適性,也被拒絕 云云 ,蕭振寰、曾嘉慧就此表示:會考慮在家廁所安裝輔具和防滑措施等語,是抗告人此部分指述,尚難據以作為關係人蕭振寰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理由。
㈣抗告人於抗告理由中亦陳明其為本件監護宣告之聲請,係因
相對人財產安全堪慮,蕭振寰不當處置相對人的財務,所以提出監護聲請,盼相對人財務可以受有保護云云,並主張蕭振寰開始以親屬間贈與之方式將相對人之財產贈與給蕭振寰與曾嘉慧,及關係人蕭振寰未得相對人授權即強烈要求抗告人陪同相對人、曾嘉慧至上海處理房產之事宜等情,此雖據抗告人於原審提出107年8月29日對話紀錄為證(見原審卷第21頁、第39至43頁),然觀諸抗告人所提上開對話紀錄,抗告人稱「請幫媽咪轉發給舅舅:⒈媽咪不同意舅舅上述的做法,為什麼是舅舅全權處理爺爺的財務?為什麼舅舅不告知媽咪相關爺爺的財務情形?在爺爺去逝前,舅舅跟媽咪一樣都無權處理爺爺的動產與不動產。⒉現在舅舅已全部掌握爺爺的存款與帳戶,為什麼還要急著處理上海房舍?⒊媽咪是爺爺和阿嬤在台家人跟照顧者,舅舅雖不在臺灣生活與工作,卻可以處理爺爺的財務,所以媽咪也想要知道爺爺的財務狀況和舅舅對於二老的照護規劃,因為二老的照護是長期且需支付龐大費用的。⒋媽咪不同意舅舅處分爺爺上海房舍,所以媽咪只會將上海房舍房產證影本讓我帶去交給舅舅。⒌媽咪請舅舅盡快告知爺爺財務與照護二老的想法和財務規劃,已確保二老得以善終」、蕭振寰稱「請轉告你媽媽:⒈我處理爺爺的財產,是爺爺跟阿嬤同意的,包括處理爺爺的股票,也都是我帶著爺爺跟阿嬤一起去證券公司跟銀行當面處理的。這是爺爺跟阿嬤活著的時候的授權,不是因為爺爺跟阿嬤過世時,才跳出來插手處理的。⒉我處理爺爺上海的房子,是為了不要等爺爺過世時在處理並繳交遺產稅,爺爺跟阿嬤都知道是交給我了,不是交給你媽媽。你媽媽拿人家的財物不肯歸還,是什麼意思?⒊你媽媽處理任何財產跟金錢,一輩子一再重複的結果,就是花光光、敗光光,只會一直開口向家裡、到外面掏錢借錢,所以家裡沒有人放心把錢交給你媽媽處理。幾十年來都是如此,沒有孝養父母,只會一直掏錢借錢,連2年前打官司勝訴的幾百萬也都花光光,連爺爺生病倒下去了,竟然都還要用這個理由開口跟別人借50萬?⒊爺爺跟阿嬤的晚年跟照護,用爺爺賺的錢來付,付不夠的,我會負責。不用你媽媽操心。好孝順的女兒,怎麼會突然關心爺爺奶奶晚年活不下去了?還是說,看到也許有遺產,所以又要把腦筋動到這裡來了?⒋爺爺上海的房子,權狀是爺爺的,存款戶是爺爺的,沒有爺爺的授權簽字,誰也是沒辦法動。我請你媽媽擬一個稿子,要請爺爺簽字委託你媽媽去代為處理,賣給別人變現。你媽媽居然只肯擬一個『移轉給你媽媽』的委託書?這是什麼居心?是要來幫忙的,還是要來撈錢撈財產的?⒌爺爺的上海房契跟存款簿,如果討不回來,我會試著請爺爺自己跟你媽媽索討。如果討不到,也只能等爺爺過世以後,用法院程序去處理。處理不出來,就算了。就算是爺爺自己生了一個不孝女從中作梗,都賠掉了就是了。⒍請你媽媽自重,也尊重爺爺奶奶的意願。如果你媽媽不肯配合,下個月沒有把爺爺的東西還給我的話,我會從下個月開始,換另外的方式處理爺爺跟阿嬤的財產,不會再相信爺爺過世時,你媽媽會遵守她跟我的約定,屆時配合跟我一起填寫拋棄繼承的意願書。所以我只能,從下個月開始,換用親屬間贈與的方式,先把爺爺的錢,贈與給阿嬤跟我,不會再繼續規劃由你來順位繼承的想法,以免以後的法院訴訟,跟你媽媽堅持要拿的應繼分,再被拿去敗光光」,互核相對人於107年4月11日鑑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等級,有相對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頁),可知107年當時相對人狀況尚非嚴重,於意識清楚時尚能對個人財產進行規劃與安排,且由抗告人、蕭振寰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蕭振寰雖不在臺灣仍深受相對人、曾嘉慧之信任而將存款、帳戶均交予蕭振寰管理,故蕭振寰主張其係遵從相對人及曾嘉慧之意願進行相關財產之管理處分,應屬可信,自難認有何損害相對人利益之行為,是抗告人此部分指述,自難憑採。至於處理相對人上海房產部分,蕭振寰亦未欺瞞抗告人,並請求抗告人協助撰擬委託書,並表示倘若無法從抗告人處討回相對人上海房契、存摺,將會循法律途徑處理,亦難認相對人之財產有何受侵害之虞,抗告人就其所指相對人財產安全堪慮乙情,未能提出具體事證,故其此節抗告理由,自無足取。
㈤綜上調查,蕭振寰有意願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且獲得相對人配
偶曾嘉慧之支持與同意,且蕭振寰為長期擔負照顧相對人及曾嘉慧已久,自屬適宜之人選;相對於抗告人與關係人曾嘉慧、蕭振寰難以相處、溝通,對於若由其擔任相對人監護人將如何照顧相對人未提出具體計畫,僅以為保護相對人之財務而為本件聲請之主要理由,殊難認抗告人係以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並非適任之監護人。
㈥是以,原審審酌上開情形,認由蕭振寰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蕭佑安之最佳利益,故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由蕭振寰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蕭佑安之監護人,並考量蕭振寰與抗告人於原審均同意由蕭崗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指定蕭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繼瑜
法官沈伯麒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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