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告 張双斌
張秀雯
張玉鈴
張玉華 關係人 張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二「遺產名稱」所載「建物新北市○○區○○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