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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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48號聲請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返還代墊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322,294元,並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聲請人甲○○成年為止按月給付聲請人甲○○扶養費20,000元,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合計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