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 陳吳聬 告訴被告許哲綮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並經被告履行完畢,茲據告訴人陳吳聬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1紙、告訴人之存摺內頁影本1份、刑事撤回狀1份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