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莊士賢 被告 夏群猙
萬美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瑞煙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簡上字第9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夏群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莊士賢對被告夏群猙、萬美貨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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