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鉦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銘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楊順仁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在新臺幣2,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向本院聲請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