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告 甲 ○ ○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四千六百二十元折合銀元二萬四千八百七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二百四十九元折合新臺幣七百四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海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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