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95年7月21日法矯字第095002711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6年8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