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分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7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5002711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6年5月3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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