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88號
原告 彭里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筱蘭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田筱蘭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