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30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惟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