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90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本院93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