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31號被告太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臺灣易吉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131號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9,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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