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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