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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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告訴被告乙○○、甲○○二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產權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微軟公司代理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言詞撤回其告訴,有卷附審理期日筆錄及委任狀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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