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801號、第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