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4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 如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被 告 黃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4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0年9月24日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吳欣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119元整,及自民國110年2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3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