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秋雄
邱秋娘 張阿水 田基明 劉張秀玉 蔡信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江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1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因本件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不同,則每人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如下所示:
(一)上訴人邱秋雄部分:查上訴人邱秋雄之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如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如附圖一符號396(3)、396(7)部分所示之面積250㎡×土地公告現值130元/㎡=32,500元】,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
(二)上訴人邱秋娘部分:查上訴人邱秋雄之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61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如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如附圖一符號396(4)、396(8)部分所示之面積97㎡×土地公告現值130元/㎡=12,610元】,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
(三)上訴人張阿水部分:查上訴人張阿水之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23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如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所載如附圖一符號396(1)部分所示之面積71㎡×土地公告現值130元/㎡=9,230元】,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
(四)上訴人田基明部分:查上訴人田基明之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91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如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所載如附圖一符號396(5)、396(6)部分所示之面積207㎡×土地公告現值130元/㎡=26,910元】,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
(五)上訴人劉張秀玉部分:查上訴人劉張秀玉之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1
3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如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五項所載如附圖一符號396(2)部分所示之面積101㎡×土地公告現值130元/㎡=13,130元】,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
(六)上訴人蔡信雄部分:查上訴人蔡信雄之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24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如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六項所載如附圖二符號517(1)、517(2)部分所示之面積1,348㎡×土地公告現值130元/㎡=175,240元】,上訴裁判費為2,8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邱秋雄、邱秋娘、張阿水、田基明、劉張秀玉、蔡信雄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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