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962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王治鑑 債務人 許正雄 即許 林麗雲 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景勝許林麗雲 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景智 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景瑞 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嘉玲 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 陸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