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707號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博淵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