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
秦德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3月26日執行羈押,並因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於同年6月26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固以其母親無人照料,希望先行交保 安頓 母親,請求准予交保云云,惟被告所提出之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且被告前揭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黃苙荌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