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 王樹堂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被告 謝秋萍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行調查,請被告當事人配合辦理:1、請提出如本院卷宗第44頁所示之2紙支票(支票號碼CR0000
000及DF0000000)之資金往來證明。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