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61號
聲請人甲○○
巷聲請人戊○○聲請人己○○聲請人庚○○
樓聲請人乙○○聲請人丙○○
樓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人戊○○、己○○之法定代理人。
二、對於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李文麗 )已為書面通知之證據(存證信函)。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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