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41號
聲請人庚○○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甲○○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戊○○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對於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父母、兄弟姊妹)已為書面通知之證據(存證信函)。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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