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龍玉國際禮儀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龍玉國際禮儀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7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聲請人繳納。│├───────┼───────┴──────────┤│合計│10,02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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