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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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六號),聲請沒入具保人乙○○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送達證書回證、被告戶籍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追保函、司法警察拘提無著報告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為影本)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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