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 劉麗玉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李陳月里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