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4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龍泉相對人 王開鼎 (歿)即被繼承人生前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二項關於「第1758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679建號」;關於「弄17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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