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衍瑞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更為裁定(原補費裁定經撤銷),限令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