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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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雲喜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2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雲喜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 葉雲財 」署名、指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雲喜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9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1年12月4日中午1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上某便利商店內竊盜(竊盜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為警當場逮捕後,葉雲喜為掩飾身分,竟於同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 分局沙崙派出所(址位於新北市○○區○○路○○○號)員警詢問,以及隨後解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之過程中,冒用其胞弟「葉雲財」之名義應訊,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件上,冒簽如各編號所示之「葉雲財」署名、指印,其中並藉此偽造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足以表彰「葉雲財業獲告知逮捕事由」、「葉雲財自行以電話通知指定親友」等不實內容之私文書,再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不實私文書交付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員警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葉雲財及檢警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將當日所捺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後,發現上開文件之指印與該局檔存指紋卡上葉雲喜之指紋相符,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葉雲喜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冒用「葉雲財」之名義所簽署或捺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件影本各1份。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1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被告與「葉雲財」之指紋卡片影本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在密接時空接續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葉雲財」署押或指印,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甚低,無從割裂評價,本僅應論以1罪,然其偽造署押、印文又係偽造如附表編號
2、3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2、
3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基於掩飾身分之單一犯意,而在密接之時間、空間下所為,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被告在附表編號1、4、5、6所示文件上冒簽「葉雲財」之署押或捺印,僅在於確認簽名者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已,並未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是以檢察官認附表編號4、5此部分已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云云,容有未恰,惟檢察官復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屬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檢察官雖未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偽造署押犯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此部分亦係被告偽造署押之接續實施,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㈡再者,被告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
字第1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於97年9月
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冒用胞弟「葉雲財」之名義接受司法調查,有害
國家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葉雲財本人,惟其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偽造「葉雲財」署押、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偽造之署名、指印及│備註(卷證頁碼)││││數量││├──┼───────────┼─────────┼─────────────┤│1│101年12月4日第1次調│「葉雲財」署名2枚│101年度偵字第31861號偵查│││查筆錄││卷第4、5頁│├──┼───────────┼─────────┼─────────────┤│2│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葉雲財」署名1枚│同上偵查卷第8頁│││知書│││├──┼───────────┼─────────┼─────────────┤│3│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葉雲財」署名1枚│同上偵查卷第9頁│││知書│││├──┼───────────┼─────────┼─────────────┤│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葉雲財」署名3枚│同上偵查卷第10頁至12頁│││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指紋卡片│「葉雲財」署名1枚│同上偵查卷第20、21頁││││、指印12枚││├──┼───────────┼─────────┼─────────────┤│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葉雲財」署名2枚│同上偵查卷第24頁│││101年12月4日詢問筆錄│、指印2枚│││││││├──┼───────────┴─────────┴─────────────┤│合計│偽造之「葉雲財」署名共10枚、指印14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