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瓊君 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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