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瓊君 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