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魏采瑩魏彩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85,411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56,144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3,045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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