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405號聲請人 林志鵬 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代理人 盧德聲 律師相對人 林禎子 本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相對人林禎子為監護宣告之人事件,經查相對人林禎子設籍於基隆市○○區○○路○○○巷○○弄○號3樓,且其現居住在新北市○○區○○路○○○號之佳醫護理之家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費用單據影本及聲請監護宣告狀等件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之住所地及實際居所地,均非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實際居所地新北市汐止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