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5號上訴人 黃凱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薏喬 、 黃嘉平 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110年度原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慧慧